(2017)冀0633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洪(鸿)章与毕春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鸿)章,毕春生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673号原告:刘洪(鸿)章,194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易县。被告:毕春生,男,成年人,汉族,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章与被告毕春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章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9元,减半收取计489.5元,由原告刘洪章负担。审判员 张晓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学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