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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洪(鸿)章与毕春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鸿)章,毕春生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673号原告:刘洪(鸿)章,194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易县。被告:毕春生,男,成年人,汉族,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章与被告毕春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章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9元,减半收取计489.5元,由原告刘洪章负担。审判员  张晓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学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