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恢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董兴合与相长群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兴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544号申请执行人:董兴合,男,1971年生,汉族,住伊川县葛寨乡。申请被执行人:相长群,男,1972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即董兴合申请执行相长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关于本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伊川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