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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努尔艾力·巴合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努尔艾力·巴合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刑初37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努尔艾力·巴合提,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哈萨克族,文盲,无业,于2007年9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9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羁押,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马田田,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努尔艾力·巴合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高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努尔艾力·巴合提及其辩护人马田田,哈萨克语翻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8月16日10时30分,被告人努尔艾力·巴合提应买毒人(海淀区筹集毒资)的要求,在本市大兴区双高路口东南角配电箱后面,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二包,经鉴定,检出毒品海洛因,净重1.81克;同日14时许,被告人努尔艾力·巴合提在本市大兴区枣园地铁站西侧路口处,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王某等三人贩卖毒品三包,经鉴定检出海洛因,净重10.62克;同日16时许,被告人努尔艾力·巴合提在本市大兴区东园路口西北角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向胡某贩卖毒品三包,经鉴定检出海洛因,净重10.18克。被告人努尔艾力·巴合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在其背包内起获毒品十一包,经鉴定检出海洛因,净重16.17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努尔艾力·巴合提贩卖毒品海洛因,净重38.78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累犯,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努尔艾力·巴合提依法惩处。被告人努尔艾力·巴合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辩称贩卖的数量与事实不符。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考虑其系孤儿等成长环境,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6日10时30分,被告人努尔艾力·巴合提应买毒人(海淀区筹集毒资)的要求,在本市大兴区双高路口东南角配电箱后面,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贩卖白色块末状物品二包,经鉴定,检出毒品海洛因,净重1.81克;同日14时许,被告人努尔艾力·巴合提在本市大兴区枣园地铁站西侧路口处,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王某等三人贩卖白色块末状物品三包,经鉴定检出毒品海洛因,净重10.62克;同日16时许,被告人努尔艾力·巴合提在本市大兴区东园路口西北角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向胡某贩卖白色块末状物品三包,经鉴定检出毒品海洛因,净重10.18克。被告人努尔艾力·巴合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在其背包内起获白色块末状物品十一包,经鉴定检出毒品海洛因,净重16.17克。毒品已收缴。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向法庭出示了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相佐证:1、被告人努尔艾力·巴合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其曾供述在案发当日坐一个大哥的车,事先和买家联系,把2克海洛因放在大兴区双高路口东南角的配电箱后离开,13时许,其又联系其他买家,按约定的位置见到买家后,直接从坐的车里把海洛因扔给对方完成交易;14时许,用同样方法扔给一个女买家三小包;15时许,给一个秃头男子扔了一包;16时许,给一个开悍马车的男子扔了一包(内有三小包),17时许,车停在大兴滨河公园附近时被警察抓获的情况。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其在2016年8月16日开黑车拉一个新疆人去大兴区,车在行驶途中应新疆人的要求减速后,该人从窗户往外扔东西,其知道扔的是毒品,后被警察抓获。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在2016年8月16日14时,在大兴枣园地铁站西侧路口等运送毒品的人,对方开一辆灰色轿车,送货的是一个新疆男子,从车窗把1200元的毒品扔出来就走了,其捡拾毒品后被警察抓获的情况。4、证人毕某的证言,证明其在2016年8月16日,开车接王某、彭某去买毒品,在大兴枣园地铁站,王某下车接货,其看见一辆灰色轿车开来,坐车副驾驶位置的男子向窗外扔了一个纸包,王某捡起后回其车上准备走时被警察拦下的情况。5、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内容与证人毕某内容相似的情况。6、前科情况及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努尔艾力·巴合提的前科信息及到案情况,其中到案经过显示公安人员接举报人举报后安排假交易,并在大兴双高路口东南角配电箱后面找到假买的毒品,并在跟踪送货的新疆人和车辆过程中发现有物品三次从车窗抛出,并有人捡走物品,民警次第控制捡拾物品的人,并在滨河公园东门控制住送货的新疆人及司机。7、称量毒品过程视频资料及办案说明,证明公安人员依程序对起获的毒品进行称量以及毒品数量计算方式的说明。8、证人胡某的证言及汇款记录,证明2016年8月16日,其向一名新疆人汇款5000元购买10克海洛因,后其到大兴东园路附近等候送货。16时许,一辆灰色现代轿车开过来,副驾驶座上的一名新疆男子从车上扔下毒品,其捡拾后被警察抓获的情况;以及银行转账情况。9、扣押决定书、毒品照片及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清单,证明起获毒品及检验成分,收缴情况。10、证人张某、方某的证言,证明接群众举报后安排假交易,全程跟踪并目击犯罪嫌疑人所乘车辆依次送货,同时依次抓获买毒人及贩毒人员的情况。11、证人吕某的证言及汇款记录,证明其向公安机关举报一女子贩毒的线索后公安人员安排其假交易,以700元价格购买2克海洛因,并在大兴双高路路口东南角配电箱后面,有新疆男子坐车来送货,后其看见一辆灰色现代轿车来送毒品以及汇款数额的情况。经质证,被告人努尔艾力·巴合提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内容未提出异议。法庭认为,上述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努尔艾力·巴合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出售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努尔艾力·巴合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努尔艾力·巴合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仍不思悔改,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本案因特请介入得以侦破,毒品未流入社会,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努尔艾力·巴合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28年8月1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孙凯飞人民陪审员  李文云人民陪审员  邢宇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鲁宇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