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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刑终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程岭铣等人伪造货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岭铣,刘悦,刘凯,边江,栾春宇,郑海彬

案由

伪造货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刑终148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岭铣,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悦,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凯,男,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边江,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栾春宇,男。2006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郑海彬,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辽阳市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刘悦、刘凯、程岭铣、边江、栾春宇、郑海彬犯伪造货币罪一案,于2017年1月15日作出(2016)辽10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悦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刘凯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程岭铣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边江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栾春宇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郑海彬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扣押的伪造人民币依法没收、销毁;印制假币的作案工具电脑、打印机等,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依法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程岭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岭铣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程岭铣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岭铣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10刑初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王 钰审 判 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周发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