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王飞燕、曾永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燕,曾永政,广西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676号申请执行人王飞燕,女,住广西兴业县。申请执行人曾永政,男,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广西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广场东路美东职工住宅小区二幢12单元2-12。法定代表人唐夏,执行董事。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王飞燕、曾永政申请广西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902民初103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广西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王飞燕、曾永政案款5487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立执行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5487元汇入本院执行专户,现本院已将该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902民初10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伟林审判员 钟 梅审判员 宁福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滕红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