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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民终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肇庆市永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肇庆市永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民终46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肇庆市永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二路*号楼*幢第*层***房。组织机构代码:55917220-9。法定代表人:吴伟莲。上诉人肇庆市永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邓福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1203民初9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永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于2016年10月底接收起诉材料后,直至2016年12月2日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且未向其公司发出书面补正告知书,程序违法。本案有确定的原、被告,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相对明确,属于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故应予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肇庆市永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邓福宏,但没有提供邓福宏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此人为肇庆市鼎湖区山水居业主的证明材料。经原审法院要求补正,该公司仍未能提供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条件,故原审法院裁定对该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原审法院接收起诉材料后仅以口头告知方式要求肇庆市永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补正材料,没有出具书面补正告知书,程序确实存在瑕疵,本院依法予以指正。综上,肇庆市永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静芳审 判 员  周向京代理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