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和卫军与被告公牛世家(福建)鞋业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卫军,公牛世家(福建)鞋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286号原告:和卫军,男,1970年9月28日生,纳西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被告:公牛世家(福建)鞋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石狮市后花延盛路***号。法定代表人:蔡菲英。原告和卫军与被告公牛世家(福建)鞋业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和卫军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卫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卫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和卫军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和卫军负担。审 判 长 李红朴人民陪审员 李玉明人民陪审员 郭一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