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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广西酮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酮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执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酮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世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蒙风璇,广西桂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市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3710.952万元及违约金、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6)桂03执3号之六执行裁定,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永福县苏桥镇苏桥工业园B14号地块[土地证号:永(苏桥镇)国用(2013)第78号]和该地块上的建筑物及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的仪器设备(详见桂鑫诚评字(2016)第05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作价2542.3**万元(已扣除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款331.3992万元,评估费、司法拍卖公告费、执行费26.2418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广西酮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抵偿债务。对于余下债权,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可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市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立案,恢复原判决剩余债权的执行。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建审 判 员  杨 忠代理审判员  袁慎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巍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