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刑更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汤思清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思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505号罪犯汤思清,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明溪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09)明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思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起至2023年8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6000元),追缴该犯等2人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100000元,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5日送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2年11月8日、2015年4月9日分别以(2012)三刑执字第2485号、(2015)三刑执字第9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13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累积考核分2655分,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汤思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思清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