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民申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青岛亿城通公众信息传媒有限公司、张学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青岛亿城通公众信息传媒有限公司,张学毅,吴冀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1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青岛亿城通公众信息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玉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志刚,山东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学毅。一审被告:吴冀山。再审申请人青岛亿城通公众信息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学毅,一审被告吴冀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青岛亿城通公众信息传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林荣家审判员  邹 伟审判员  王 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