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小红与王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红,王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0号原告:刘小红,女,197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闪梦梦,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女,女,1986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李剑,河南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小红与被告王小女、辛苗苗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2017年3月14日,原告撤回对被告辛苗苗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刘小红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红以需要等待被告王小女的复议结果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为191元,由原告刘小红负担。审 判 长 夏永福审 判 员 陈娇娇人民陪审员 陈燕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