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02民初2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赵花莉与孙巨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花莉,孙巨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2679号原告:赵花莉,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张掖市××区二社。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涛,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张掖市××区二社。身份证号码:×××。被告:孙巨生,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张掖市××区一社**号。原告赵花莉与被告孙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因被告孙巨生下落不明,原告赵花莉未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花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康文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刘子龙书 记 员  卢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