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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任德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德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3刑初28号公诉机关上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德华,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于上高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上高县。1993年11月23日因犯流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2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15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高县看守所。上高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德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晏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德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8月5日20时许,被告人任德华在上高县商城小区“一见喜”饭店盗得被害人易某挎包内现金1300元。2、2016年8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任德华在上高县敖山大道“大宝”油漆店盗得被害人万某放在抽屉内的现金1200元。3、2016年10月1日18时许,被告人任德华在上高县兰家大道“好来客”衣柜店内盗得被害人罗某挎包内的2500元,“苹果6SPULS”手机一部,价值3213元。4、2016年10月7日19时许,被告人任德华在上高县敖阳南路“一帘优梦”窗帘店盗得被害人吴某放在柜台钱包内的现金4700元。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被害人易某、万某、罗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任德华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任德华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关盗窃罪的规定,且具有《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任德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笔犯罪事实中人民币数额2500元有异议,认为罗某挎包内现金人民币只有1500元,其他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8月5日20时许,被告人任德华在上高县商城小区“一见喜”饭店盗得被害人易某挎包内现金1300元。2、2016年8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任德华在上高县敖山大道“大宝”油漆店盗得被害人万某放在抽屉内的现金1200元。3、2016年10月7日19时许,被告人任德华在上高县敖阳南路“一帘优梦”窗帘店盗得被害人吴某放在柜台钱包内的现金4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任德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易某、万某、吴某的陈述,上高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上高县公安局敖阳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4、2016年10月1日18时许,被告人任德华在上高县兰家大道“好来客”衣柜店内盗得被害人罗某挎包内的1500元,“苹果6SPULS”手机一部,价值3213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任德华的供述,证实2016年9月底10月初的一天7、8点钟时,我骑着电动车从“卡西纳”酒店沿兰家大道一直往前骑,走到红绿灯处一个卖家具的店,我进去后看见有一个女的在店里,里面床、沙发、电脑桌等都有,我说要买家具,那个女的把我带到了三楼,看了30来分钟,我就说去吃饭,那女的说请我吃饭,我站在二楼等,那个女的去三楼关灯,在等的过程中看见二楼办公桌后面放着一个包,我就把包偷走了。到青阳桥下找了个没人的地方开始翻包,拉开外面拉链发现一个钱包,把钱拿出来后发现里面还有苹果手机、钥匙、名片、银行卡、身份证等东西,我只拿了钱,其他东西都扔到河里去了。钱包里有很多钱,我没点太兴奋了,全部都是面值为100元的人民币。(1)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1日下午6时40分左右,我在兰家大道好莱客衣柜店做事,一个四十多岁、比较瘦小、一米六左右的男子进来了,说要买衣柜,我就带着这个男的上二楼看衣柜。7时20分左右,这个男人要我请客吃饭,我去二楼关灯,将男子留在一楼,关灯后去阁楼(一、二楼之间的隔间)找我的提包,发现提包不见了,那个男人也不见了,我调取店内监控发现来买柜子的男子将我的包偷走了。包内有钥匙、钱包、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现金大概有2500元左右,是放在钱包里面,还有苹果6PLUS手机,2015年10月13日花5300元买的。(1)指认笔录,被告人任德华对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1)上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手机价值3213元。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德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91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德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任德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德华盗窃罗某2500元,被告人任德华只承认1500元,被害人陈述也不能肯定是2500元,故本院认定1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德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徐 威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人民陪审员  袁晓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雯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