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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执14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江滨支行、长乐力亿针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江滨支行,长乐力亿针织有限公司,福建盛凯家具有限公司,梁旭艳,林秋萍,林诗彬,张建航,曹依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14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江滨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中路群升国际二期H1楼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2970339-2。负责人:陈忠彬委托代理人:游珑、张亚俊,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长乐力亿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金峰镇华刘梁边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6687242-X法定代表人:林诗彬。被执行人:福建盛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湖南镇鹏程路18号金山空港工业集中区92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55322173-5。法定代表人:张建航。被执行人:梁旭艳,男,汉族,1981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公民证号码:350182198102056010。被执行人:林秋萍,女,汉族,1980年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林诗彬,男,汉族,1983年1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公民证号码:350182198301236014。被执行人:张建航,男,汉族,1983年1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曹依月,男,汉族,1956年9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江滨支行与长乐力亿针织有限公司、福建盛凯家具有限公司、梁艳旭、林秋萍、林诗彬、张建航、曹依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6)闽0103执1487号执行裁定书,实地查封被执行人长乐力亿针织有限公司所有的8台E×××××/3-186-E32经编机系本案抵押物,现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执行和解,并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旭东审 判 员  钱苏闽代理审判员  陈维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闽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