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民终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袁新与刘凤兰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新,刘凤兰,何忠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终4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新,曾用名袁小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凤兰。原审被告:何忠孝。上诉人袁新因与被上诉人刘凤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富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8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新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新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上诉人负担,退还上诉人袁新1**.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开运审判员 车兴民审判员 徐新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瑞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