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洁与被执行人乔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洁,乔玉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刘洁,女,1936年6月9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乔玉君,女,1957年1月20月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刘洁与被执行人乔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古民二初字第00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洁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辽0702执22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7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乔玉君名下在XX银行的银行账户。现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已冻结款项,故应将已冻结款项扣划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乔玉君银行存款扣划至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春海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苏锦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