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荣华与邱非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华,邱非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3民初231号原告:陈荣华(陈茶花),女,汉族。被告:邱非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华诉被告邱非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荣华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邱非洲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荣华申请撤回对被告邱非洲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华撤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陈荣华承担。审判员 吴莉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婷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