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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荣华与邱非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华,邱非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3民初231号原告:陈荣华(陈茶花),女,汉族。被告:邱非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华诉被告邱非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荣华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邱非洲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荣华申请撤回对被告邱非洲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华撤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陈荣华承担。审判员  吴莉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婷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