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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徐辉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徐辉,黄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2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爱民,局长。被执行人徐辉,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执行人黄春艳,女,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随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徐辉、黄春艳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6]鄂13**行审3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辉、黄春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品德审判员  张金尧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