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9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加嘉利化纤有限公司、苏州迎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加嘉利化纤有限公司,苏州迎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葛富春,江苏宝利嘉纺织有限公司,宝利嘉集团有限公司,张明,吴兴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9执31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人民路23号。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加嘉利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经济开发区东七街东侧。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苏州迎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民营科技园(中荷村)7幢。法定代表人钱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葛富春,男,52岁,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执行人:江苏宝利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工业园区东五街东侧、东三道南侧。法定代表人葛富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宝利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民营科技园周泾路。法定代表人葛富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明,男,50岁,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被执行人:吴兴相,男,44岁,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加嘉利化纤有限公司、苏州迎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葛富春、江苏宝利嘉纺织有限公司、宝利嘉集团有限公司、张明、吴兴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泽商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破产清算,2017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破产清算,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泽商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贵宏审 判 员 朱金平代理审判员 张士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