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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赵华与商丘市睢阳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华,商丘市睢阳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889号原告赵华,女,汉族,1968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6725828-0。法定代表人金世玉,总经理。原告赵华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豫1403民初889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贾自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月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