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宋秀秀与林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秀秀,林X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琼0108民初1104号原告:宋秀秀,女,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身份证号码:14042819890104xxxx。委托代理人:黄涛,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疏港西路。身份证号码:36242519880721xxxx。被告:林XX,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身份证号码:46010219881217xxxx。原告宋秀秀诉被告林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的形式向被告送达相关的诉讼材料。本院告知原告在接到本院的公告通知后,须在7日内缴纳公告费。原告在2017年4月11日收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公告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秀秀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付)。2fgbrrsvrz2yl0bbbg案件唯一码审判长林倩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肖沁书记员林洁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审核、撰稿:林倩影校对:崔娇苗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4月24日印制(共印10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