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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3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汪金柱与刘洋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金柱,刘洋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3253号原告:汪金柱,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存,天津市蓟州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洋,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玉东,天津市蓟州区出头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汪金柱与被告刘洋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金柱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志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史龙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