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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3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原审被告山东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山东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38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西湖。法定代表人:钟本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瑞国(系该公司员工),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营业场所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负责人:王彬,系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山东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营业场所沈阳市铁西区霁虹街。负责人:孟庆喜。上诉人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原审被告山东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6民初4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健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鞠安成(并任主审)、代理审判员林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560元,减半收取8280元,由上诉人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健审判员 鞠安成审判员 关宇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关瑞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