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神民执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神池县惠民小额贷款公司与杨舒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池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杨舒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民执第6-8号申请执行人神池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根文。被执行人杨舒生,男,汉族,神池县龙泉镇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法民督字第6号支付令,要求被执行人杨舒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舒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舒生在你行的工资存款,保留其每月500元生活费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宫继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月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