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125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裴红红与夏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红红,夏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5民初210号原告:裴红红,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住漳县盐井乡汪家庄村。委托代理人:梁顺平,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住岷县蒲麻镇包家沟村。被告:夏晓明,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住漳县武当乡李家河村。原告裴红红与被告夏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裴红红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红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裴红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裴红红负担。审判员  赵建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