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执恢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少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少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何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少雄,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洪湖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少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仙民二初字第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俊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