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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7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桐旺与夏加林、肖红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桐旺,夏加林,肖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7执39号申请执行人杨桐旺,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夏加林,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肖红英,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系夏加林之妻。本院在执行杨桐旺与夏加林、肖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夏加林、肖红英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5)蓝法民二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到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宏长审判员  刘园格审判员  梁邦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庆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