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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1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支行、祁阳县众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浪涛宾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支行,祁阳县众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浪涛宾馆有限公司,谭自立,曾春红,彭军民,彭小君,张建华,谭亚芬,高敏毅,陈玲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1执3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清桥路88号。法定代表人胡永峰,该行行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支行,住所地祁阳县城浯溪中路268号。法定代表人唐昌文,该行行长。申请执行人:祁阳县众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中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雷春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浪涛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长虹街道办事处金盆西路108号。法定代表人谭自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谭自立,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被执行人:曾春红,女,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系谭自立之妻。被执行人:彭军民,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被执行人:彭小君,女,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系彭军民之妻。被执行人:张建华,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被执行人:谭亚芬,女,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系张建华之妻。被执行人:高敏毅,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被执行人:陈玲俐,女,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系高敏毅之妻。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支行、祁阳县众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浪涛宾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并且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评估。本院认为,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评估,尚未出具评估结论,在法定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案件裁判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晨峰审判员  周玉生审判员  柏拥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