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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邬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369号原告邬某,女,汉族,1981年1月16日出生,正阳县。被告曾某,男,汉族,1971年3月20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邬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之前,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邬某撤回对被告曾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邬某承担。审判员  杨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