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邓润华与黎小敏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润华,黎小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2175号原告:邓润华,男,汉族,1988年7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赵振杰,广东君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小敏,男,汉族,1979年9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原告邓润华诉被告黎小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原告于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次日起7日内预交本案受理费。原告逾期未预交本案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润华撤诉处理。审判审 判 员 曾 旭审 判 员 吴振滨人民陪审员 李子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亚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