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刘宏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486号原告刘宏,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刘宏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宏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缓交不再收取。审判员 杨 海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炎毅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