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486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开军、金华市中心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开军,金华市中心医院,何小花,陈轻轻,陈明富,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蔺单奎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4868之一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开军,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芳,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明月街351号。法定代表人:袁坚列,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笋玉,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何小花,女,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自治县。原审被告:陈轻轻,男,1995年3月5日出生,黎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自治县。原审被告:陈明富,男,1998年7月1日出生,黎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自治县。原审被告:陈某1,男,2003年7月20日出生,黎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自治县。原审被告:陈某2,男,2006年4月23日出生,黎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自治县。原审被告:陈某3,女,2001年3月23日出生,黎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自治县。原审被告:陈某4,女,2009年3月9日出生,黎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自治县。原审被告:蔺单奎,女,194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自治县。上诉人金开军因与被上诉人金华市中心医院及原审被告何小花、陈轻轻、陈明富、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蔺单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民初4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开军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开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开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61元,减半收取计2130.5元,由上诉人金开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良 飞审 判 员 陈 旻 尔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吕 倩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