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执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苍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苍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申请执行人苍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黑0204民初第4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朱某某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的房屋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73,000.00元抵偿债务。2017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苍某某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4民初48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永生审判员 邓文恒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