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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鲍春银、林建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春银,林建良,赵少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2130号申请执行人:鲍春银,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林建良,男,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赵少安,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执行鲍春银与林建良、赵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75000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本案申请前,被执行人林建良所有的址在德化县龙浔镇德新街D4幢206室的房产及附属设施已在(2016)闽0526执137号案件中拍卖处理完毕。本院依法冻结、扣留被执行人赵少安的工资收入及公积金用于偿还欠款。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向申请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德才执行员  郑敏山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东辉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