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9民初3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徐鹏飞与付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鹏飞,付延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3529号原告:徐鹏飞,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付延军,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军,天津市蓟州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鹏飞与被告付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鹏飞撤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艾世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