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3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徐鹏飞与付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鹏飞,付延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3529号原告:徐鹏飞,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付延军,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军,天津市蓟州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鹏飞与被告付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鹏飞撤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艾世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