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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邵阳市江南会创业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的纠纷一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邵阳市江南会创业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执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朝阳区,组织机构代码511000005000210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胡跃武,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邵阳市江南会创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组织机构代码430511600040628。法定代表人:黄正合,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5民初12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邵阳市江南会创业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邵阳市江南会创业咨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邵阳市江南会创业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行。执行员  肖胜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秋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卷、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