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698号原告:吴某。被告:唐某。原告吴某与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计176.5元,由吴某负担。审判员 孙合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心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