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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8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马骏与沈阳叁零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骏,沈阳叁零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8294号原告:马骏,女,195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叁零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东民村。法定代表人:张淑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丽丽,系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妍,女,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骏诉被告沈阳叁零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骏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骏承担。审判员 赵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艺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