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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2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2701号原告翟某某,女,1985年11月3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刘某某,男,1980年3月19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邱阿甲,西安市长安区郭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向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翟某某诉称,其与被告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其患上腰间盘突出,被告也不给钱治病。2015年2月29日,被告将其打得失去知觉,其回娘家看病医伤,至今已分居快两年。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刘某某辩称,其与原告系再婚,婚后感情尚好。生有女儿,患有新生儿癫痫,患病孩子需二人共同抚养,其从未实施家庭暴力,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6月7日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婚初感情尚可。2014年4月25日生有一女刘某甲,孩子出生后患有新生儿癫痫,长期服药治疗。共同生活中,被告性格急躁,双方吵架时被告爱摔东西,加之原告与被告亲属产生矛盾,双方于2016年2月28日分居至今。审理中,双方各持己见,调解不立。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育有子女,理应倍加珍惜夫妻感情。但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却不能妥善处理亲属关系及经济问题。产生矛盾也不能互相理解、沟通,以致成讼。原告诉称被告有家庭暴力,并无事实、依据,不予以认定。只要原、被告双方能互相理解忍让,多沟通、多交流,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不应支持。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翟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回原150元,另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向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