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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23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施健峰与张正清、张俊国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健峰,张正清,张俊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3执516号申请执行人施健峰,男,1980年9月11日生,彝族,农民,住通海县。被执行人张正清,男,1955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海县。被执行人张俊国,男,1987年3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海县。申请执行人施健峰与被执行人张正清、张俊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423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施健峰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正清、张俊国应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施健峰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8400元。本案执行至今,被执行人张正清、张俊国分文未履行。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明确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423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423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海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期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