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91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滨州市公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朱永庆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市公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朱永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91民初83号原告:滨州市公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二路以南、渤海二十二路以西。法定代表人:景伟,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奔,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永庆,男,1992年8月8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令红,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滨州市公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永庆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滨州市公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公建投资开发有限公��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州市公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滨州市公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素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