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鲜菊与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定中门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鲜菊,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定中门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06行初4号原告陈鲜菊,女,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定中门派出所。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磁器街58号。负责人孙闻一,定中门派出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刘勇,定中门派出所教导员。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兵,樊城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民警。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鲜菊诉被告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定中门派出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陈鲜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鲜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鲜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鲜菊负担。审判长 汪运树审判员 辛天成审判员 崔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雪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