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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辖终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刘旭、刘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旭,刘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辖终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旭,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巨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成军,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上诉人刘旭因与被上诉人刘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3民初2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旭上诉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不是合同纠纷;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山东省巨野县,要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刘成军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于2014年11月30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未约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接收货币一方为被上诉人刘成军,其居住地在淄博市张店区,故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鲁建审 判 员 许 平审 判 员 丁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周明文书 记 员 孙雅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