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中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郑其招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中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郑其招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605民初229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中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周文波。委托代理人:洪志雄,广东君厚(黄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其招,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上述原告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建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告诉称:被告就金地八号工程与原告于2013年3月15日签订了加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依据被告要求向其加工铝板,最终结算面积按原告实际发货面积计算总价,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3万元作为定金,定金在最后一批货款中扣除;铺垫1000平方米以后每批货到3天内付清全款,最后一批货到工地30天内结清所有货款。加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被告所要求铝单板的颜色、规格、面积、数量等进行加工并供货,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截止至2014年1月6日,原告共向被告供应加工铝板面积达3319.8228平方米,被告应付定作款642114.5元,被告已付定作款469000元,但至起诉日被告尚拖欠原告定作款173114.5元。原告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加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以按照被告要求全面履行加工义务,被告应在收到货物后按双方约定几时履行付款义务。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定作款173114.5元及自2014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日利率1‰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佛山市南海中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同意被告郑其招以130000元了结本案纠纷,并放弃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被告定于2017年5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50000元,于2017年8月1日前支付80000元,原告收到上述两笔款项后,双方债权债务两清;二、若被告逾期支付以上任一期款项,原告有权按货款173114.5元申请强制执行并追究被告违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3367.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彭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