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志华与方桂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华,方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华,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方桂花,女,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张志华与被执行人方桂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船民一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被告方桂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志华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方桂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志华借款利息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志华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返还借款、支付利息损失并负担诉讼费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鉴于此种情况,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张亚民审 判 员 闫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