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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2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县支行与陈金凤、张宗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县支行,陈金凤,张宗能,杨刚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2民初2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215120341A,住所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中山路485号。负责人:刘湘平,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恩,男,1963年5月6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该支行个人金融部经理。被告:陈金凤,女,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被告:张宗��,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被告:杨刚平,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县支行与被告陈金凤、张宗能、杨刚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江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珍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