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81民初2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XX与李金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李金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964号原告:XX,女,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李金枝,女,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XX与被告李金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朱建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春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