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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3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王强罚金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150号移送执行人江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强,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王强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和3月31日通过查控系统查询王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于2017年4月20日调查证实王强现已外出务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7年4月21日将被执行人王强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的执行标的款4000.00元及执行费50.00元,被执行人王强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泽审判员 成关云审判员 陈象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