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阳泉市万通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与王卫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阳泉市万通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王卫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阳泉市万通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市城区桃南东路。法定代表人:陈国庆职务: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卫平,男1973年1月28日,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山西省临县。再审申请人阳泉市万通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卫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发现,阳泉市万通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因其单位股东涉嫌私自伪造刻制公司公章,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本院经向公安机关核实,此事确已立案。因所涉及公章的问题与本案主要证据相关,影响到本案的再审审查,故应中止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中止审查阳泉市万通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瑞光审判员 魏增玲审判员 郭严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佳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