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5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胡道胜与刘文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道胜,刘文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447号原告:胡道胜,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刘文峰,男,196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居民,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原告胡道胜与被告刘文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道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计720元,由原告胡道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胜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业武书 记 员 王浴飞 来自: